*本研究報告公開予各單位參考,惟不代表勞動部政策立場。
研究論文
- 出版時間
110年12月
- 卷期
第29卷 第4期
- 篇名
加班制度與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分配
- 類別
研究論文
- 作者
卓奇勳
- 摘要
加班制度與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分配
摘要 我國雇主違反加班制度相關規範比率甚高,相關爭訟亦所在多有。綜觀文獻 與實務,加班爭議核心爭點及難處多在於事實之認定。認定加班事實之重要性在 於得確知勞工實際工時,並瞭解勞工勞動力有無過度消耗,且為勞工能否據以請 求加班費之關鍵。本文以探討加班事實認定之舉證責任分配為中心,先勾勒我國 加班制度圖像,研析現行法法定加班程式,並以之作為後續探討舉證責任歸屬之 論述基礎。
現行加班法制係以雇主要求勞工加班為原則,勞工自行加班為例外。惟無論 係在上開何種情形,多數見解咸認加班事實存在與否端視依舉證責任分配而負舉 證責任之人能否盡其舉證責任而定。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雇主倘無法推翻該條之推定,出勤紀錄內所載時間即為勞工工作時間。苟雇主得推翻上開推定,則就雇主證明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內, 部分為勞工休息時間或勞工下班後並未執行職務者,勞工應證明其有實際執行職 務;在雇主以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作為證據,證明其未同意勞工加班或勞工加班 不具必要性之情形,盱衡雇主知悉勞工有延後下班事實,卻未予制止,仍受領勞 工提供勞務之利益,猶否認勞工有加班事實顯不符常理,難認符合經驗法則與立 法誡命,應認勞工對於此種悖於常態事實之情形毋庸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