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職災補償

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職災勞工

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向雇主要求下列之職業災害補償。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一) 醫療費用補償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原領工資補償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案例:勞工陳君遭受職業災害前,每日工資為新台幣800元整,職業災害發生後需要五年醫療治療期,雇主可在醫療期間屆滿二年,經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請領勞保失能給付條件下,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800元 X 30日 X 40月 = 96萬元)後免除此項每日補償800元之責任。

(三) 失能補償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案例:李先生受雇某營造公司,在工地工作時摔落導致成為植物人,經治療終止後,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其失能事實符合勞保失能給付第五項第一級,給付標準為1,800日,假設李先生薪資為月薪30,000元,則失能補償為:(1,800日/30日) X 30,000元 = 180萬元。

(四) 死亡補償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案例張先生服務某礦業公司擔任技術員月薪30000元,其在工作中因操作機械發生意外死亡;雇主應補償喪葬費5個月 x 30000元= 15 萬元及遺屬津貼40個月 x 30000元= 120 萬元,總計135萬元。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案例:上述張先生因工作中死亡,依規定雇主應2016-03-09費用之商業保險理賠30萬元,總共已支付張先生家屬120萬元,所以雇主僅需再支付補償15萬元 (135元–90元–30元=15萬元整 ) 。

※ 案例:上述李先生於工地工作時摔落成植物人,依規定雇主支付失能給付補償為新台幣180萬元,但因向勞保局申領勞保職災失能給付,800(月投保薪資為25,000) 共150萬元,則雇主僅需再補償新台幣30萬元。

※ 案例:上述陳君因公受傷,雇主每日按新台幣800元整補償原領工資,但因向勞保局申領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每日新台幣560元,則雇主僅需每日補償新台幣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