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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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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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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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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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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補償
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職災補償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職災補償
A.各項補助表
B.適用對象及保障
(A)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B)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C)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D)器具補助
(E)看護補助
(F)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G)退休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失能補助
.死亡補助
(I)續保保險費補助
(J)其他相關規定
(J)其他相關規定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參加勞保者,合計最長發給5年,未參加勞保者,合計最長發給3年,並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辦理續領。
未參加勞保者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且不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最後更新:2020/08/24 - 14: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