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J)其他相關規定

  • 按月發給之津貼或補助,自勞保局受理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請領期間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於受補助人死亡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參加勞保者,合計最長發給5年,未參加勞保者,合計最長發給3年,並應於每屆滿1年之日前,檢具3個月內之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連同申請書辦理續領。
  • 未參加勞保者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相關基本資料,且不受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