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失能補助

未加入勞保職災勞工之失能補助

  1. 補助條件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治療終止後致身體遺存障害。
  • 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1等級至第10等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 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失能或永不能復原。
  •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予以失能補償時。
  1. 補助標準
  • 比照現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及補充增列審查標準,就勞工身體各部分之障害程度,依相關障害項目核定其失能等級及補助標準,一次發給。
  • 失能補助共分10級,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失能者,比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失能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補助百分之50,按事故發生當月之勞工保險最低月投保薪資,發給最低330日,最高1800日之失能補助。
  • 應扣除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已支付之失能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