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I)續保保險費補助

  1. 申請條件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
  1. 申請續保方式
  • 向勞工團體申請代辦續保: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並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者。
  • 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指同業公會、協會等人民團體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並向勞保局申請代辦職災勞工續保業務者。
  •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
  •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 職業災害被保險人自願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續保手續;因故未及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辦理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起2日內辦理續保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 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 被保險人如積欠保險費6個月,經勞保局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勞保局將自通知限期繳納屆滿之日起退保。
  • 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後,得請領其尚未領滿之得請求而未請求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被保險人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失能或死亡者,仍得請領其得請求而未請求之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 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
  • 續加保者如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時,應辦理退保而由新受僱單位加保。
  1. 補助比例
  • 職災勞工繼續加保期間之保險費,由專款補助50%,由被保險人負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