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補助條件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
- 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2等級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之各類職業訓練,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 訓練期間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職業疾病生活津貼或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 補助標準
失能等級符合第2至15等級者訓練期間每月發給金額
- 第2至7等級或合併升等為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12,000元。
- 第8至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 12,000元。
- 第11至15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 12,000元。
※ 案例:黃先生工作中右手遭重物壓傷,治療終止,右上肢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失能等第7等級,勞保職災失能給付已核付660日。
- 先生自95年10至12月止,於私立中華短期電腦補習班接受職業訓練3個月,每月訓練時數100小時,同期未領取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本局核定於訓練期間發給生活津貼每月12,000元,合計發給3個月,共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