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適用對象及保障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在各界積極推動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民國91年4月28日起施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補助對象包括已參加勞工保險勞工及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
- 已參加勞保勞工及未參加勞保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年 4月28日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器具補助、看護補助、勞工死亡家屬補助,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
- 未參加勞工保險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91年4月28日施行後發生職災致失能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向勞保局申請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災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由專款補助其續保期間保險費之50%。
- 參加勞保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且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得向勞保局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