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 補助條件
-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 身體遺存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 自受理當月發給,有勞保合計以補助5年為限;未加勞保以補助3年為限。
- 每屆滿1年,檢具3個月內失能診斷書辦理續領。
- 補助標準
失能等級符合第1至7等級者每月發給金額
- 第1至3等級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7,000元。
- 第2至7等級或合併升等為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5,000元。
※ 案例:清潔工趙媽,在工作時因地板濕滑跌倒,頭部撞地昏迷,經過1年治療,左側肢體遺有障害僅能從事輕便工作。
- 趙媽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及失能給付案,勞保局核定職災失能給付第7等級計660日。
- 自94年3月受理當月起按月發給生活津貼5千元。
- 95年1月檢具勞保失能診斷書續領第2年,經審查其失能等加重符合第3等級,自95年3月起按月改給生活津貼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