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D)器具補助

  1. 補助條件

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符合下列

  • 因身體遺存障害,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類別之補助。
  1. 補助標準
  • 輔助器具類別、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及各補助對象資格依照「職業災害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規定辦理。
  • 除人工電子耳、特殊電腦外,每年以補助2項輔具為限,補助總金額每年以3萬元為限。
  • 經勞工保險局核定補助裝配輔助器具者,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具證明於所載需用輔助器具之日起6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 案例:勞工甲先生於公出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造成呼吸衰竭、脊椎損傷合併四肢癱瘓,須長期臥床。

購置「氣墊床」(檢具12,000元發票正本)申請器具補助,案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均符合規定,依標準表1萬元。

※ 案例:勞工乙先生因公出途中車禍致兩下肢骨折。

購買「輪椅(檢具2,000元發票正本)」申請器具補助,經審查核付補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