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A)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 補助條件
  •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
  •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 身體遺存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1至第15等級規定之項目。
  • 自受理當月發給,有勞保合計以補助5年為限;未加勞保以補助3年為限。
  • 每屆滿1年,檢具3個月內失能診斷書辦理續領。
  1. 補助標準

 失能等級符合第1至15等級者每月發給金額

  • 第1至3等級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7,000元。
  • 第2至7等級或合併升等為第1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5,000元。
  • 第8至10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每月發給金額 2,500元。
  • 第11至15等級或尚未成殘,每月發給金額1,500元。

※ 案例:謝先生在鐵工廠工作年資24年,因長期噪音環境致雙耳聽力障害,申請勞保職業病失能給付。

  • 職業病醫師審查,A先生長期暴露噪音環境致聽力喪失80分貝,視為職業病;失能等符合第33項8等級,核付勞保職業病失能給付計330日。
  • 95年1月申請生活津貼,本局受理當月起按月發2千5佰元。
  • 95年12月檢具勞保失能診斷書申請續領,經查其失能等級達第7等級,本局自96年1月起按月改給5千元。